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98年度審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於民國98年2月21日經開刀取出顱內血塊後,猶呈現意識不清、呼吸衰竭並呼吸器使用之狀態,有國軍高雄總醫院、臨海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