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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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18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宗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G0H246454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理由。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張宗智雖有具狀聲明異議,惟其並未敘述異議之理由,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有補正之必要,爰諭知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