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萬福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萬福竊盜,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