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卿(已死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7、2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明卿業於民國100年4月16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嘉義縣竹崎鄉衛生所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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