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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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五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梁佩菁 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被告之一之甲○○住所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三樓,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朱政德 所訂立之借款契約書第二十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條文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