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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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華埼 被告長鼎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儀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複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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