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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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告基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被告凱堉工程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林西島住被告甲○○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一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