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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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桃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請求被告二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零五百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請求被告丙○○清償債務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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