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636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鄧欣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郁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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