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5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5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461、48575、51834、57847、5953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630號、113年度偵字第60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宇軒被訴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