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小紅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福
林資敏 陳瑞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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