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緯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