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7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84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建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尿液採驗同意書」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刑事科刑處罰後,竟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品之意志力薄弱,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兼衡被告生活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為警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依卷內積極事證無從證明係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直接關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407號被告陳建安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6月2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773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17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18日5時15分許,為警在○○市○○區○○路○○○巷口前查獲,經警採集其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建安於警詢及偵查│⑴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中之自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⑵被告送驗之尿液為其親││││自採集、封緘之事實。│├──┼───────────┼───────────┤│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尿液檢驗報告呈安非│││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告(檢體編號:E0000000│反應,佐證被告施用甲基│││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安非他命之事實。│││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E0000000號)││├──┼───────────┼───────────┤│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經觀察、勒戒後5年內屢│││矯正簡表│犯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刑確定,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1日
檢察官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