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官小琪
被 告 曾名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