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 對 人  呂明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通知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
國96年10月17日就相對人本案尚未清償之債權讓與給馬來西
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復於99年12月
27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
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設籍於內湖區戶政事務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
債權讓與契約書、公告報紙、戶籍謄本各乙件等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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