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乙○○
           2號
相 對 人 甲○○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
竹北簡字第1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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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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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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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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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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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4,00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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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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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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