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84,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