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5號
原   告  陳芸戉
被   告  蔡哲諄蔡景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協同辦理繳納牌照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本院查詢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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