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0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9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惟至94年1月4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足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