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雅量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966號),惟被告游雅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