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72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張桂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8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47%(即47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
第一年折舊金額:20000×0.369=7380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4657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369=2938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369=1854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1854)×4/12×0.369=390
應扣除折舊金額:7380+4657+2938+1854+390=17219
零件折舊後殘存價值:00000-00000=2781
得代位請求之金額:【零件殘值】2781+【鈑金及工資】5800+【烤漆】6600=1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