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72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張桂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8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47%(即47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

第一年折舊金額:20000×0.369=7380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4657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369=2938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369=1854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1854)×4/12×0.369=390

應扣除折舊金額:7380+4657+2938+1854+390=17219

零件折舊後殘存價值:00000-00000=2781

得代位請求之金額:【零件殘值】2781+【鈑金及工資】5800+【烤漆】6600=1518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