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盧姝靜
相對人
即被告 尤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