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76號
原告 王濱雄
被告 林曾麗娟
特別代理人 林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25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39236元/㎡×〈0.5m×2.03m〉=39824.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