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30號聲請人 張至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