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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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9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李東柏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