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329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查,債務人 曾瑞全 於本案繫屬前已經死亡,債權人以之為債務人,已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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