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4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捌台、「海洋雙星」貳拾叁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晚上十時許,在臺南縣新營市民治夜市內,查獲被告甲○○○尚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前,即在該處擺設電子遊戲機具「滿貫大亨」八台、「海洋雙星」二十三台總計三十一台(聲請書誤載為二十一台),供不特定人投幣開分打玩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七二九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該案扣得之上開三十一台電子遊戲機具,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七二九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職議字第一六九三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八台、「海洋雙星」二十三台,均係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責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警卷第八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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