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41號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庚○○己○○丁○○戊○○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