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債務人 蔡和宏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
一、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振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①在職證明書;②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說明何以聲請人必須扶養配偶 劉燕樺 ?聲請人配偶劉燕樺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並應提出配偶劉燕樺之①在職證明書;②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④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子 蔡文諺 、聲請人子 蔡詠霖 、聲請人子 蔡承瀚 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五、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須提出相等之現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七、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12,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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