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進步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進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進步文教基金會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五屆第五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全文,並到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9年3月2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
0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進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6、7、8、9、10、11、12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進步文教基金會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核可函為證,且分別係關於董事會人數資格限制、董事消極資格、董事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職權、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運作方式、年度資料之報送期程,及財產保管、運用方法之變更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進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之其餘條項等,或為修正期日變更、或為修正法源依據、或為依法應辦理之事項,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