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6號聲請人 陳秋虹 相對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新臺幣肆仟元」、「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仟貳佰元」、「6,200元」;關於「480,000元」均應更正為「74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