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4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騰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元,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
柒拾肆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