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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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9時16分在
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自95年5月起迄今之基
準利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