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成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應至訴訟確定,始得以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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