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后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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