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