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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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8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六號
原告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己○○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參加人丁○○被告參加人珩順電子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理人丙○○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珩順電子有限公司、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 周政達 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發明專利,提出舉發,而經被告作成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智專三(二)○四○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一四六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不成立,維持周政達之發明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另周政達則在原告之行政爭訟程序中又將上開專利權轉讓予參加人三人。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舉發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參加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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