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9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人乙○○主席)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台九十訴字第一九五三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係台北醫學大學前身私立台北醫學院(以下簡稱北醫)解剖學科副教授,獲准自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留職留薪赴美進修,嗣該校以其進修期限屆滿前未依規定提出延長進修之申請,期限屆滿亦未返校復職,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院人字第一四二七號函學校相關單位,自八十三學年度起不予續聘,並於同日以院人字第一四二六號函通知原告家長,轉知原告於文到十五日內履行賠償責任。原告不服,以其曾透過 張秋雲 老師向解剖科鄭海倫主任請求延長進修年限,鄭主任並無不同意,且其進修期間,本人及國內聯絡人均未接獲學校通知,其曾委託友人 戴君張子堂 主任要求代辦延長進修年限手續,但未獲准,於得知須本人親自辦理延長時,因無假期亦曾要求延後返國辦理相關手續,張主任及鄭主任均未表示反對,其延後返國辦手續,合乎情理云云,向北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遭駁回,訴經被告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再申訴決定,北醫原評議決定不予維持,由北醫組成合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後,另為適法之評議決定。北醫重新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後,重為評議,以原告未經學校核准擅自變更進修國家及學校,逕自前往菲律賓就讀,且未依限返校服務,事證明確,乃駁回其申訴。原告再向被告提出再申訴,亦遭駁回,遂以本件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過程可能不合法云云,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本件原告與北醫間因不績聘事件之爭執,核屬私權之爭議,應訴由普通法院審判,原告對之提起訴願,於法自有未合,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自非全然無見。至於原告對於被告之再申訴決定不服,依法應對北醫提起民事訴訟為私權之救濟,有如前述,該再申訴決定既非屬行政處分,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對之訴請撤銷,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李金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