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號
107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柏維
吳紹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晉維律師被告 簡文哲
蘇宥縈 蔡蓴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192、598、1004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主文欄之「門號00000000」均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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