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柏維 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蓴溦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第1004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二樓視訊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嘉興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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