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侵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傳武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鄭又瑋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性交等罪,以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相關刑責非輕,其前案經判決確定後,也是經過通緝才到案執行,又面臨此等刑責,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能性極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108年9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