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號
107年度訴字第598號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柏維
吳紹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晉維律師
簡文哲 蘇宥縈 蔡蓴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