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劉佩君
被 告 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參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經營不
善,資遣全部員工,暫停營運準備申請歇業,被告未支付民
國106年4月至5月之薪資新臺幣(下同)56,000元及資遣費1
4,532元,總計70,532元,原告有申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
行調解,但因被告未出席而不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
,532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職證明書、新
北市政府函暨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未提出
證據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532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