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克鳳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14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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