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827號債權人 柳博邁 債權人 黃啟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國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何(國內未有五角硬幣流通)。
二、債務人劉國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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