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李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萬零陸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