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727號債權人 林榮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妙芸 (原名: 林寳見 )、 王宥騰 (原名:
王金章 )、 王雋強王沛翎王沛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明確記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台端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早於提示日,請釋明請求之依據,如附表有誤請台端更正(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三、台端提出之支票影本,部分支票未有債務人林妙芸(原名:林寳見)之背書,則該支票對債務人林妙芸(原名:林寳見)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台端提出之部分支票未經提示,且部分尚未屆期,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按未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五、債務人林妙芸(原名:林寳見)、王宥騰(原名:王金章)、王雋強、王沛翎、王沛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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