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替代役徵集令、役籍表㈠至㈤各一份在卷可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無故逃避職役,破壞替代役制度之公平性,且漠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造成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倬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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