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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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玉雲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青慧 關係人 陳水樹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黃玉雲(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收養陳青慧(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