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救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陳大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一○三年度湖勞小調字第一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
訟人證物證俱在,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全年所得
亦僅新臺幣一萬零三百五十六元,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湘茹